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一是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按照污染程度、行业类别、环境风险程度等因素,在对所有排污单位分类的基础上将排污单位从轻到重分为A、B、C三类,明确排污单位执法监管分类类别以及不同的监管频次,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实施差异化执法监管。目前,全省共纳入分类监管污染源54737家,其中,A类41411家、B类9555家、C类3771家。二是印发《江西省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推动差异化监管工作方案》,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常态化管理,对纳入清单内企业采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或以非现场检查的形式进行监管。2024年以来,全省共有1472家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开展非现场检查1107次,现场检查515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执法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