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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于都县水利局2025罚决12号
处罚事由:
于都予捷矿业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倒在祁禄山镇金沙村安前滩小溪河河道内,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该行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涉嫌非法弃置渣土。
处罚依据: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于都予捷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360731705691059D
法人:
潘秀全
法人身份证号:
362132********2915
处罚内容:
于都予捷矿业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倒在祁禄山镇金沙村安前滩小溪河河道内,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该行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已经违反了有关水法律法规。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1、调查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测绘报告、照片。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壹仟柒佰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20
处罚机关:
于都县水利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7320146994303
数据来源单位:
于都县水利局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7320146994303
当前状态:
其它
罚款金额(万元):
1.1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有效期:
2027/06/20
公示截止期:
2026/06/2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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