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于自然资土罚决字﹝2024﹞58 号
处罚事由: 于都县龙鑫矿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底起占用祁禄山国有林场总面积9203.33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5837.12平方米,采矿用地3366.21平方米)搭建生产棚和建宿舍,现已建成。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情形,属非法占地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原《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11月修正)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于都县龙鑫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360731MA35FB7466
法人: 潘璐鑫
法人身份证号:
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占用林地及采矿用地9203.33平方米×5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6016.6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16
处罚机关: 于都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732MB1771333G
数据来源单位: 于都县自然资源局
违法行为类型: 于都县龙鑫矿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底起占用祁禄山国有林场总面积9203.33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5837.12平方米,采矿用地3366.21平方米)搭建生产棚和建宿舍,违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732MB1771333G
当前状态: 其它
罚款金额(万元): 4.60166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有效期: 2024/08/30
公示截止期: 2024/11/2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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