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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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自然资土罚决字﹝2024﹞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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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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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龙鑫矿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底起占用祁禄山国有林场总面积9203.33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5837.12平方米,采矿用地3366.21平方米)搭建生产棚和建宿舍,现已建成。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情形,属非法占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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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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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原《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11月修正)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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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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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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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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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龙鑫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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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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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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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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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360731MA35FB7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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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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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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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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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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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占用林地及采矿用地9203.33平方米×5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601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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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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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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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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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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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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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0732MB177133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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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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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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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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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龙鑫矿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底起占用祁禄山国有林场总面积9203.33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5837.12平方米,采矿用地3366.21平方米)搭建生产棚和建宿舍,违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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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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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0732MB177133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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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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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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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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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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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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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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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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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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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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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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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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