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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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于医保处字〔2023〕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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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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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当事人存在:1.虚记收费(超住院天数收取住院诊查费、病房床位费、Ⅱ级护理),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56.38元;2.重复收费(中医辩证论治与诊查费、电针与普通针刺、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与左心功能测定同时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233.70元;3.超标准收费(抗链球菌溶血素0测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946.40元;4.超范围支付(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TPSA)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FPSA)、硫酸氨基葡萄糖胶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90.77元;5.串换项目(雾化器、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一次性使用包皮切割吻合器、可吸收性外科缝线、胎监打印、一次性备皮刀、类风湿因子测定免疫比浊法、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化学发光法等非医保目录内项目串换医保目录内项目报销),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5885.98元。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合计25313.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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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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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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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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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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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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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黄麟乡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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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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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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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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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123607324919416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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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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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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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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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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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5313.23元。
2.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倍的行政罚款25313.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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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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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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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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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医疗保障局于都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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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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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0700MB1H317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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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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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医疗保障局于都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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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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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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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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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0700MB1H317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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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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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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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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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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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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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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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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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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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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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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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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