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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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于医保处字〔2025〕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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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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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低标准入院,涉及5人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963.53元;2、超标准收费(灸法按部位收费,涉及589人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8660.16元;3、过度检查(无指征开展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等检查,涉及113人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75.8元。上述违法行为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合计2039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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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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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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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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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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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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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东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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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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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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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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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360731MA37YP3K5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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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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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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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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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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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0399.49元(2025年2月25日已主动退回)。
2.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1倍的行政罚款2243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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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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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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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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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医疗保障局于都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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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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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0700MB1H317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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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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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医疗保障局于都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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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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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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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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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0700MB1H317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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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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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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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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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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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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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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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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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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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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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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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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