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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于都税 罚 〔2024〕 8 号
处罚事由: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1. 2022年1月7日向于都县禾丰镇政府开具增值税发票份数5份(发票字号35244715-35244719),发票金额48,700元。2. 2023年8月8日向于都县禾丰镇政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字号06335738-06335741),发票金额33,548元。3. 2023年8月13日向于都县禾丰镇政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字号06335742-06335748),发票金额56,326元。4. 2023年10月17日向于都县禾丰镇政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字号06335760-06335764),发票金额49,275.20元。5. 2022年12月31日向扶持江西万年青水泥(于都)技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字号22323574- 22323579),发票金额53,000元。6. 2022年8月3日向于都县禾丰镇政府开具增值税发票份数4份(发票字号58846490-58846493),发票金额27,51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于都依乐广告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360731MA3840087M
法人:
林勇华
法人身份证号:
处罚内容: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于都县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732MB19440548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于都县税务局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732MB19440548
当前状态:
其它
罚款金额(万元):
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有效期:
2024/12/23
公示截止期:
2025/12/2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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